为更好地发挥图书馆的教辅职能和文化载体中心的作用,图书馆开展教职工图书借阅证办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教职工一律凭本人借阅证借阅图书。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借书手续不得代办。
2.教职工需交一张1寸照片或电子版办理本馆借阅证。
3.教职工借阅图书总数为8册,借阅期限为4个月,所借图书若需继续使用可续借1次。
4.借阅证应妥善保存。如遗失,需到图书馆四楼办理挂失,并补办新证。
5.遵守图书借阅制度,按时还书。
办理地点:图书馆四楼社科书库(二)
负 责 人: 何虹 曲歌
咨询电话: 87502076
图书馆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