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配备专人担任联络员。领导小组各成员负责各自分管的党务公开相关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牵头抓好党务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各有关人员都应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每个公开项目都有具体人员负责。
第二条 对党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三)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四)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五)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或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支部负责人提出批评,取消党组织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能源与材料工程学院党总支
201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