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集团校企深度合作现状调查

作者:创建办时间:2012-04-26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2年2月29日   访问量:1160    信息来源:《教育与职业》2012年1期 作者:高进军

◎文·高进军

    江苏省自2003年开始试点集团化办学以来,先后组建了现代服务业、建筑、商贸、交通运输等14个行业性职教集团。为深入了解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笔者对江苏职教集团内30家企业和9所高职院校开展了问卷调查和访谈调研。调查发现,从实际运作情况来看,职教集团的组织形式较为松散,各成员之间相对独立,集团内校企合作的利益互动机制和评价监督机制尚不健全,行业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行业、企业、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多元化合作尚未达到理想状态。现状:职教集团内校企深度合作面临多重障碍

    调查结果显示,有73%的企业和67%的高职院校在回答“校企合作的目的”时,分别给出了“物色满意的员工”和“解决学生就业问题”的答案,这说明职教集团内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出于自身发展需要,具有一定的合作动力。校企间通过契约的形式建立了合作意向,在接受学生实习与就业、提供兼职教师和实训设备等方面的合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缺乏政府有力的政策支持、集团内没有形成有效合作机制、合作各方价值取向不一致等内外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职教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的需求还没有真正实现吻合,集团的强大合力并没有得到体现。

    校企深度合作面临政府“政策缺失”障碍  一般而言,职教集团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其成员单位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集团本身的调控能力、办学自主权、运作资金等都非常有限。因此,迫切需要政府指导和协调,为职教集团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从调研情况来看,80%以上的企业认为:目前国家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虽给予了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方针和原则,但由于没有建立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制度体系和有效机制,缺乏配套的税收、信贷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岗前培训、劳动力准入制度方面没有制定相应政策规范等,导致校企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不明确,企业缺乏参与合作的约束力和驱动力。

    校企深度合作面临企业“观念倦怠”障碍  从调研情况来看,企业参与合作积极性不高除外部因素外,自身也存在观念认识问题。

    追求现实利益的观念、对校企合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抑制了企业参与合作的内动力。调查结果显示,有45%的企业认为,参与校企合作对企业来讲只有责任和义务,没有权利和利润,企业因参与人才培养造成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60%的企业认为,由于目前院校对顶岗实习学生疏于管理,校企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增加安全管理风险。而同时,我国劳动力市场正处于供大于求的高峰期,对于短期内难有回报的校企合作教育,部分企业往往将其视为额外负担而怠于参与。

    校企深度合作面临院校“能力缺陷”障碍  学校为企业服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二是利用知识和技术优势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和提供技术服务。但从调研情况来看,只有17%的企业认为“通过校企合作获得了职业院校对企业的技术支持”。大部分高职院校对于企业亟须解决的问题缺乏研究和解决能力,难以形成合作优势。

    另一方面,高职院校普遍要求企业参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技术骨干承担教学任务、接受学生实习和就业等。这导致64%的企业认为在目前的校企合作中,“企业对院校的贡献大于院校对企业的贡献”,从而对这种“只有付出没有回报”的合作毫无动力。对策:创新职教集团校企深度合作动力机制的途径

    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是新形势下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谋求多赢的新举措,也是实现校企深度合作、实现产学研一体化、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新模式。从资源有效聚集与利用的角度看,集团的可持续发展主要取决于校企深度合作机制能否最大限度地调动合作各方的积极因素,实现互惠共赢。

    构建“政府政策的外部驱动机制”,形成企业参与合作的驱动力

    政府应借鉴国外校企合作的法规政策,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完善校企合作政策法规体系,辅以专项基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手段,以解决目前校企合作缺乏政府有力政策支持的问题。

    通过政府立法明确校企合作的企业社会责任。政府应通过立法规定企业参与学校的职业教育,企业要履行法律义务,与职业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双方按协议实施合作培养计划,政府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对绩效好的企业予以奖励,以有效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活动。

    设立政府基金,建立校企合作经费保障机制。各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置集团专项经费和项目建设经费,为集团建设实训基地、推动产学研一体化进程、搭建信息平台等方面提供财政支持;积极协助集团开辟或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出台鼓励社会捐资支持职教集团化办学的相关政策,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设立职教集团化办学发展基金。

    政府通过基金投入,与职教集团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约束职教集团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服务数量和保证质量。或在时机成熟时引入职业教育人股(或奖励)等,逐步形成与职教集团间的利益交换方式。

    构建“互惠互利的内在动力机制”,激发企业参与合作的原动力

    第一,集团要引导企业充分认可、主动依靠和积极参与职教集团实施订单培养的模式,从短期订单、零碎订单向长期订单、系统订单过渡。第二,职教集团要为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创造条件,使得学校教育与企业需求无缝对接,降低企业人才培养成本。第三,职教集团为实现校企互动的产、学、研结合开辟通道,针对企业发展需要设定科研攻关和研究方向,为企业寻求新的利益增长点发挥积极作用。第四,促进企业与学校构建资源共享机制。除校企联合开发项目、协同配置实习条件和人员交流外,校企双方可以向更广的交换领域和交换项目上延伸,并完善相关的交换支付手段,实现企业与学校的互动发展。

    构建“集团主导的调控保障机制”,增强校企深度合作的凝聚力

    重点设立校企合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机构,加强对校企合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各种规章制度,促进校企合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强集团成员合作凝聚力。

    构建集团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首先,建立理事会主导的校企合作管理体系。充分发挥集团理事会的主导作用,统筹集团内院校与企业两种资源。发挥集团理事会的组织、资源调控和管理优势,寻找成员间利益和兴趣的重合点,以实现职业教育的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其次,建立一整套制度体系,从制度层面规范和推进校企合作。如《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兼职教师和企业技术骨干聘任管理办法》等,从不同角度对校企合作行为进行规范,保证合作双方各自目标的实现。再次,在集团内建立评价和激励机制,有计划地对校企合作进行全面的评估,保护和激发双方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指导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构建集团校企合作的调控机制。在集团理事会的统一协调下,成立相关委员会,实行扁平化管理和有限垂直分权。一是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产业调整和升级带来的企业和市场人才需求规格与数量的变化,合理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方向,使专业人才培养与企业及市场对接;对专业所对应的岗位或岗位群所需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分析,以开发课程,确定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二是成立创业就业工作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创业就业实施方案,搭建创业就业载体,拓宽创业就业渠道,推进创业就业素质教育项目建设。三是成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委员会,建立集团共享的人才资源库,聚集技术研发型、技能型、教学型等不同类型的人才,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四是成立技术服务工作委员会,根据企业的发展要求,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咨询等工作,为企业开发继续教育项目和课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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